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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4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送達代收人  蘇聖閔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梁怡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則辯稱以:其所述均屬實等語。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梁怡玲被訴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