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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4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陳美月  
被      告  徐鴻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許鴻揚被訴詐欺原告陳美月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