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巢巢創意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智鈞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智鈞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被告
無罪在案,惟原告巢巢創意有限公司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在卷
可參,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