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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6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68號
原      告  張寶華

被      告  謝文中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洪鈞柔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則以:答辯理由均同刑事案件審理程序所述,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既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