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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黃惠香

被      告  蕭宇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宇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黃惠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