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685號
原 告 蘇靖惠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耀鋒
許峻誠
黃翔寓
李寶玉
陳振坤
劉舒雁
呂明芬
呂漢龍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李毓萱
李耀吉
潘坤璜
王芊云
鄭玉卿
陳君如
陳宥里
陳振中
陳正傑
洪郁芳
陳侑徽
許秋霞
吳廷彥
胡繼堯
張淑芬
潘志亮
黃繼億
顏妙真
洪郁璿
詹皇楷
王尤君
江嘉凌
陳歐珀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陳歐珀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
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
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蔡銘達、陳彥儒、吳佳靜、簡瓊玲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