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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8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原      告  李豪凱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並非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0號刑事案件之被告;且本院刑事判決亦未認定被告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難認被告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