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原 告 李豪凱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0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並非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0號
刑事案件之被告;且本院刑事判決亦未認定被告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難認被告係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