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 告 王俊傑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詹皇楷
鄭玉卿
黃繼億
洪郁璿
陳振中
許秋霞
李耀吉
陳正傑
陳宥里
王尤君
潘志亮
呂漢龍
陳侑徽
李寶玉
李凱諠 (原名李意如)
黃翔寓
劉舒雁
呂明芬
陳君如
許峻誠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