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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君馥

被      告  李信忠
            鎰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鎰
上列被告李信忠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信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君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鎰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李信忠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