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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附帶民事
訴訟
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朱育辰
被 告 汪偉國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章元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張琬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