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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丁淑美
            吳瑞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林峻賢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峻賢、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7號被告林峻賢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丁淑美、吳瑞原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