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張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86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
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86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上揭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4年8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附卷
可佐(見114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卷第117至119頁),衡情前開扣案物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應宣告沒收銷燬。是
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吳宛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