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睛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中仁
被 告 UCHIDA KAZUKI(中文名內田和希)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Reading Glasses Plastic」矯正視力眼鏡參仟壹佰捌拾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臺灣睛姿股份有限公司、UCHIDA KAZUKI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013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Reading Glasses Plastic」矯正視力眼鏡3,180副,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13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4月1日確定,並於114年3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報告書等件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扣案之「Reading Glasses Plastic」矯正視力眼鏡3,180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
業據被告UCHIDA KAZUKI於
偵查中供承不諱,且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7月31日FDA器字第1128001557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7月25日基普業一字第1121021287號函
暨進口報單1份及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
可佐,
堪信屬實,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