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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定國
            王以明
            葉順香
被      告  吳祖超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
            吳祖龍
            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被      告  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