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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張又然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被      告  高國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國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7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張又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5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