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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20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成太


選任辯護人  王平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087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741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成太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所載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㈡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詐得告訴人之本案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影響經濟交易秩序之安定性,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有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20號調解筆錄可稽,惟經告訴人陳報,被告僅履行一期給付即新臺幣(下同)12000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所示,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固採義務沒收原則,然對於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自承以12000元轉售系爭遊戲帳號,惟犯罪所得並未扣押、不能扣押或扣押數額不足時,就未扣押或不能扣押部分,除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等情形,法院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外,自應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原物全部,並就未扣押、不能扣押而不能以原物沒收或不宜執行原物沒收之全部或一部,同時諭知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裁定參照)。至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立法意旨係為確定犯罪所得之範圍,包含直接利得及延伸之間接利得,均屬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非謂犯罪所得如有變得之物,只能沒收其變得之物,倘若沒收變得之物尚無法澈底達成沒收犯罪所得之目的,自仍應就不足之處,宣告追徵其價額。查本案遊戲帳號,告訴人與被告協議之價格為15000元,顯係高於被告所稱所得,僅沒收或追徵該等轉賣價金尚不足以達成澈底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之目的,在無證據顯示本案線材已滅失之情況下,自應沒收原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㈢被告固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惟今尚未完全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未扣案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後若有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既因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屬當然,並無雙重執行或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併此敘明。上開未扣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佩霖、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087號
  被   告 王成太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成太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15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連結網際網路進入8591虛擬寶物交易平台(下稱8591平台),見宋顏武於該平台刊登出售天堂W遊戲帳號之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先後以遊戲帳號暱稱「王董」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安泰」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修羅」之宋顏武聯繫,佯稱願私下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價格向對方購買該遊戲帳號,並要求先移轉該遊戲帳號權限查看帳號狀態,致宋顏武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35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中交付該遊戲帳號密碼。料王成太於取得該遊戲帳號權限後,竟拒不付款,隨即在通訊軟體LINE中封鎖宋顏武,致宋顏武受有上開遊戲帳號之損失。嗣於113年1月7日,王成太以1萬2,000元之價格將上開遊戲帳號(含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轉賣予不知情之第三人。宋顏武因不甘受騙而報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宋顏武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項
1
被告王成太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以遊戲帳號暱稱「王董」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安泰」之名義,同意以1萬5,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宋顏武購買上開遊戲帳號,於112年12月30日取得該遊戲帳號後,並無匯款予對方,而遲至113年3月7日告訴人對其提告後,始打電話向對方要匯款帳號,其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僅到112年12月30日下午4點多講完一通37秒的電話,該遊戲帳號後來也以1萬2,000元之價格轉賣他人之事實。
2
告訴人宋顏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8591平台會員會員資料及出售證明、上開遊戲帳戶內虛擬寶物內容截圖照片4張


1.證明被告約定以1萬5,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購買上開遊戲帳號,並取得告訴人該遊戲帳號權限後,告訴人有傳送銀行匯款帳號訊息給被告,並提醒被告匯款,因被告遲未付款,亦未回應告訴人之來電,告訴人始將該銀行帳號回收之事實。
2.被告於112年12月30日下午4時許取得告訴人該遊戲帳號權限後,即將告訴人封鎖,並於113年1月7日以1萬2,000元之價格,將擁有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之上開遊戲帳號轉賣予他人之事實。
4
113年2月19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送達證書、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被告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紀錄
證明被告於113年2月19日即收到本案調查通知書,卻仍然避不見面,且遲至113年3月7日始打電話與告訴人聯繫要談和解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檢察官  陳鴻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羿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寶物名稱
 1
 +5克特頭盔
 2
 +5克特長靴
 3
 +5滅魔板金盔甲
 4
 +5力量脛甲
 5
 +2亡者匕首
 6
 +5空虛斗篷
 7
 +7酷寒太刀
 8
 +11鬥士項鍊
 9
 +1泰坦皮帶
 10
 其餘附加虛擬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