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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梓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671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梓威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將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113年1月10日16時10分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更正為「113年1月10日16時10分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張梓威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48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程序合法性審查:
  被告前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227號裁定觀察、勒戒後,於111年5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是被告既於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之「3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用及罪數關係: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量刑審酌
 ⒈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未能戒除毒癮,且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經執行完畢猶再犯本案,足見其戒毒意志薄弱,實有不該,兼衡施用毒品本質為自戕行為、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參以被告於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在監執行、無須扶養親人等生活狀況(見審易字卷第49頁),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檢察官未主張被告何等前科素行構成累犯且應加重其刑,本院已將施用毒品前案素行改列為量刑審酌事由,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無許檢察官事後再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以符重複評價禁止精神,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彥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1號
  被   告 張梓威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梓威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38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22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悔改,於113年1月10日16時10分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強制採尿人,於113年1月10日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梓威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等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郭  彥  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康  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