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耀揚
被 告 鈜耀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弘樺
被 告 啟平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高俊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61號、114年度偵字第1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耀揚、高俊傑、鈜耀工程有限公司、啟平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自白犯罪,經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