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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11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耀揚



選任辯護人  李欣倫律師
被      告  鈜耀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弘樺
被      告  啟平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高俊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61號、114年度偵字第1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耀揚、高俊傑、鈜耀工程有限公司、啟平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