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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緝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緝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哲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