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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17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施孟廷
            黃晴珮
被      告  林成章(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被告林成章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07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之民國113年7月4日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80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