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26號
原 告 黃瑞元
被 告 林柏諺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瑞元與被告林柏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