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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19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26號
原      告  黃瑞元

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律師
被      告  林柏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瑞元與被告林柏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