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92號
原 告 陳淑娟
被 告 陳思榮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訴訟
起訴書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業經本院於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114年9月18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訴訟
起訴書暨其上本院收文戳附卷
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翁毓潔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