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254號
原 告 榮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曲家傑
被 告 廖志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274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
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11時42分
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14年11月6日12時5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法庭
錄音資料及卷附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含時間戳)
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於本案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前所提起之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