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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33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87號
原      告  蕭惠澤


被      告  SAW CHING SEAN(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30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蕭惠澤對被告SAW CHING SEA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071號案件中,被告SAW CHING SEAN並未經檢察官就原告蕭惠澤受害部分提起公訴(按該部分起訴之被告係CHEN KAM SIONG),是被告SAW CHING SEAN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上述規定,原告蕭惠澤對被告SAW CHING SEAN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