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87號
原 告 蕭惠澤
被 告 SAW CHING SEAN(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30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蕭惠澤對被告SAW CHING SEA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071號案件中,被告SAW CHING SEAN並未經檢察官就原告蕭惠澤受害部分提起公訴(按該部分起訴之被告係CHEN KAM SIONG),是被告SAW CHING SEAN並
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上述規定,原告蕭惠澤對被告SAW CHING SEAN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