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2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07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欄五關於「施以監護8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施以監護6月」。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欄五
保安處分之說明(二)中有關「施以監護8月」之記載,顯為文字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此部分之記載,更正為「施以監護6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