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偉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無
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
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
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以114年度簡字第3619號判決有罪。原告於114年11月18日始遞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暨其上本院收狀戳
可參。揆以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刑事程序可以依附,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
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起訴或於本件
刑事案件繫屬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再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權,
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