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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李佳芳


            楊人人


            簡雪惠


            鄭怡芳


            金仁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9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於偵查中曾對聲請人李佳芳、楊人人、簡雪惠、鄭怡芳、金仁光(下稱聲請人5人)進行搜索,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然而,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聲請人5人個人所使用,並非本案之贓物或犯罪工具。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聲請人李佳芳獲起訴處分,其餘聲請人均僅列為證人。如附表所示之電腦、手機,應已無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聲請發還聲請人。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23號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參照)。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可參)。
三、經查:
㈠、聲請人5人因被告吳世忠等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人李佳芳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916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其餘聲請人則未被列為被告,同案被告京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京讚公司)、吳世忠、姜均憲、藍寶玉、吳志強、吳睿森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案號為113年度訴字第1296號(下稱本案訴訟)。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29166號不起訴處分書、113年度偵字第22969號、29166號、第35641號起訴書在卷可稽
㈡、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8、編號9、編號10之手機,其內翻拍而得之畫面截圖經檢察官於本案訴訟列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分別編為起訴書證據編號26、22、24、23(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5頁至第16頁)。編號6至7之手機內資料雖未列為證據,然於起訴書證據編號13證人楊人人偵查中證述內,經提示成為問題之一部(見22969號偵查卷一第133頁)。至於編號4、5之硬碟、電腦主機,因聲請人李佳芳被扣押之手機內確有被告吳世忠涉案事實有關之對話紀錄,相關資料亦可經由網路儲存於上開硬碟、電腦主機內,聲請人李佳芳又自承找尋廠商裝設被告京讚公司之硬碟,故亦認與本案訴訟有關。再考量且被告吳世忠在本案準備程序中,針對犯罪事實一即指示京讚公司人員透過忠全工程有限公司跑空單部分,否認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事實,日後審理程序中或有逐一比對證據認定各次廢棄物清除情形之必要。屆時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若對卷內對話紀錄截圖有疑義,即可能調查如附表所示之各項扣押物驗證。因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扣押物,均尚有留作證據之必要,聲請人本案聲請發還,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所有人
扣押物
扣押筆錄卷頁
1
李佳芳
三星S24 Ultra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22969號偵查卷四第117頁
2
李佳芳
三星A54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22969號偵查卷四第117頁
3
李佳芳
華為P20 Pro手機1支
(無門號)
22969號偵查卷四第117頁
4
李佳芳
外接硬碟2個
22969號偵查卷四第117頁
5
李佳芳
電腦主機1台
22969號偵查卷四第117頁
6
楊人人
蘋果iPhone SE手機1支
22969號偵查卷一第91頁
7
楊人人
三星S22手機1支
22969號偵查卷一第91頁
8
簡雪惠
蘋果iPhone 14手機1支
22969號偵查卷四第103頁
9
鄭怡芳
蘋果iPhone 13 Pro手機1支
22969號偵查卷一第91頁
10
金仁光
三星S22 Ultra手機1支
22969號偵查卷一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