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殷輝
具 保 人 曾耀德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案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23號、114年度執字第5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耀德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
具保人繳納指定之
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
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殷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指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曾耀德於民國113年2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合法
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78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執行
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
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
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
拘票與
司法警察製作之報告書及查訪表、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可稽。又
具保人經聲請人於114年7月10日合法通知
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
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及在監在押記錄表可查,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