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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6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殷輝


具  保  人  曾耀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23號、114年度執字第5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耀德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殷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曾耀德於民國113年2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78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司法警察製作之報告書及查訪表、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具保人經聲請人於114年7月10日合法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及在監在押記錄表可查,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