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監 察 人 羅明華
翁栢垚律師
相 對 人 林淑娟
楊立行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71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並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民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狀
所載(如附件)。
二、
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
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固有明文。惟
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
訴訟行為,
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庭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91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
聲請人因相對人林淑娟為被告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受理在案
等情,固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核
無訛,然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並無
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相關規定,
揆諸前揭說明,亦無相關規定可以準用,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谷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