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管國盛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管國盛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下稱鹿草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59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
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內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