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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管國盛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國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國盛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下稱鹿草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59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內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