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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信翰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翰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15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3月26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