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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萱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陳開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宜萱、陳開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