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匯款時間與匯款金額(新臺幣)/收受匯款帳戶(人頭帳戶) |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48分前某日時許,以LINE暱稱「婉琳」、「智嘉客服子涵」佯稱:加入LINE群組「牛氣沖天」,並在「智嘉」APP註冊帳號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莊姝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1.告訴人莊姝淳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89至191頁) 2.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49至54頁) | |
| | | 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6分前某日時許,以LINE暱稱「李溪嘉」佯稱:加入LINE群組「股票知識交流學院」可以推薦股票,並在「嘉賓MAX」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可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呂煥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41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第一銀行臨櫃匯款2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1.告訴人呂煥理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79至82頁) 2.告訴人呂煥理提供之帳戶細目資訊1份(乙1卷第99頁) 3.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63至70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以LINE暱稱「曾曼琪」、「宗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里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匯款12萬元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 | 1.告訴人陳里仁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63至265頁) 2.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57至61、293至295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前某日時許,以Fb、LINE暱稱「林小姐」佯稱:加入LINE群組可以做股票買賣諮詢,復佯稱:吳如芬中了一隻劍麟,並可提供資金操作投資APP獲利云云,致吳如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5日上午9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1.告訴人吳如芬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09至113頁) 2.告訴人吳如芬提供之提供之帳戶細目資訊1份(乙1卷第115頁) 3.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63至70頁) | |
| | | 113年10月25日上午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 |
| | | 113年10月30日上午9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間,在LINE群組「紫宸天才技術學院」佯稱:在「易通圓」網站下載APP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王小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5日上午9時34分許,在青潭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1.告訴人王小寧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49至253頁) 2.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49至54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4日,在臉書、LINE以暱稱「劉語菲」佯稱:下載「萬圳光數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申請會員後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朱芸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5日上午9時35分許,在新豐郵局臨櫃匯款16萬3,116元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 | 1.告訴人朱芸萱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75至278頁) 2.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57至61、293至295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30日,在LINE群組「宗柏投資有限公司」佯稱:可幫忙買股票,需提供資金云云,致劉昭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1.告訴人劉昭岑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13至215頁) 2.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49至54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7日上午10時8分許,以臉書暱稱「張家偉」佯稱:願意提供50萬元給急需用錢的黃秋姿,但因誤匯成50萬元港幣,導致該筆款項被卡在外匯,要求黃秋姿拿錢解除,再予歸還云云,致黃秋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8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0號中埔農會臨櫃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1.告訴人黃秋姿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39至140頁) 2.告訴人黃秋姿提供之之帳戶細目資訊1份(乙1卷第143頁) 3.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63至70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在LINE群組以暱稱「文錦」佯稱:至網站「新葡京」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許云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8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杜松竹分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1.告訴人許云鐙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53至155頁) 2.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63至70頁) | |
| | | 113年10月28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杜松竹分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7日,在交友軟體JD、LINE以暱稱「安安」佯稱:在皇家金堡酒店的博弈網站「皇家金堡娛樂」客服或線上儲值後投注購買彩票可獲利云云,致邱柏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9日上午9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1.被害人邱柏翰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75至179頁) 2.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49至54頁) | |
| | | 113年10月29日上午9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以LINE暱稱「曉曉」佯稱:想回台灣創業,要將國外資金匯給林川富,需依LINE暱稱「邱淑貞」、「彭金龍」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指示,設定國外資金帳戶開通云云,致林川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太原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1.告訴人林川富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乙1卷第79至82頁、甲2卷第130頁) 2.告訴人林川富提供之帳戶細目資訊1份(乙1卷第85頁) 3.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63至70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4日,以LINE暱稱「郭哲榮」、「小美」佯稱:可提供投資資訊,並賠償游貴棉投資損失,惟需加入弘鼎APP、築夢專案計畫,嘗試10萬元小額投資云云,致游貴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9日中午12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學士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1.告訴人游貴棉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03至205頁) 2.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49至54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1日,以LINE暱稱「林雯琪」佯稱:加入LINE群組「開心賺錢」,會報投資標的,並推專案獲利方案,下載弘鼎PLUS平台APP開戶,在平台內點客服儲值後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廖寶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30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西螺郵局臨櫃匯款7萬8,000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 1.告訴人廖寶月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25至127頁) 2.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63至70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1日前某日,以IG、LINE佯稱:要捐助山裡的小孩,並引導下載「JOYBIT」APP,將錢存進去產生利息,即可以該利息幫助山裡的小孩云云,致蔡秀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47分許,匯款3萬元至陳貞婷設於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後,復由告訴人陳貞婷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自其上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1.告訴人蔡秀伶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39至241頁) 2.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告訴人陳貞婷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49至54、311至316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以臉書、LINE暱稱「陳肯」、「誠懇」佯稱:因在韓國工作,幫台商做美金跟人民幣之間的匯兌、賺取差價,邀請陳貞婷加入網站「JOYBIT」並申請會員交易虛擬貨幣,可透過他的管道賺取額外的手續費云云,致陳貞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其中3萬元為告訴人蔡秀伶轉入) | 1.告訴人陳貞婷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乙1卷第223至230、345至355、359至360頁) 2.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告訴人陳貞婷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49至54、311至316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下午5時許,以FB、LINE暱稱「梁詠琪」佯稱:母親過世,遭債主索取債務,家境十分困難,有輕生念頭云云,致陳松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28分許,在新營民治路郵局臨櫃匯款6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 1.告訴人陳松利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65至167頁) 2.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49至54頁) | |
| |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6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陳雅婷」佯稱:在網站「亞馬遜促銷網」申請帳號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清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3年10月28日9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店内以ATM匯款2萬5,000元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 1.告訴人林清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乙2卷第19至20頁、甲2卷第130頁) 2.告訴人林清日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ATM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偵28152卷第21至27頁) 3.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乙1卷第5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