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0號
                         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霆



選任辯護人  洪清躬律師
被      告  高菖德



選任辯護人  劉迦安律師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張中維





            簡志宇



上   1  人  李介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550、90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有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郭建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欄
林冠霆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高菖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主文欄」所示之刑。
張中維犯如附表一編號1、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主文欄」所示之刑。
簡志宇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5、7、8、9、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張中維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冠霆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高菖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主文欄」所示之刑。
張中維犯如附表一編號1、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主文欄」所示之刑。
簡志宇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5、7、8、9、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張中維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