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宇帆
被 告 張桓瑜
施騌穎
鄧丞竣
李鴻麒
黃煥捷
林威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13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王蓄慶、李林森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部分,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46號審理中,俟審結後再行處理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