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鍾智文
被 告 王希正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查被告王希正被訴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54號判決無罪,
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李敏萱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