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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附民字第 4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穎

原      告  鍾智文


被      告  王希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王希正被訴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54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李敏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