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仲
被 告 柳君如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1549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黃瑞成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