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521號
原 告 林文英
被 告 歐俞彤
被 告 劉柏毅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
另案在監執行中)
被 告 王建元
被 告 丁少澤
被 告 沈依樺
被 告 林治彥
被 告 楊渝喧
被 告 葉集旭
被 告 凃欣妤
被 告 洪清川
被 告 黃月美
被 告 俞福星
被 告 吳漢威
被 告 林珏昇
被 告 林殷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171)有對被告黃月美、俞福星、洪清川、凃欣妤、葉集旭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
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