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600號
原 告 劉天麟
被 告 林士傑
被 告 楊廷堃
被 告 蔡狄豪
被 告 吳柏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4139)有對被告陳證閎、吳柏翰、蔡狄豪、吳品濬、楊廷堃、洪清川、林士傑、葉集旭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
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