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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16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33號
原      告  圜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卿奇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律師
被      告  楊智鈞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智鈞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圜盈投資有限公司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