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496號
原 告 鉑諾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侯凱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56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