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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5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李慧曦

被      告  邱中岳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      告  周欣儀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陳奕廷

            塗豐駿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被      告  廖炳棋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被      告  古靜兒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陳鴻偉
            戴志揚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丰  
被      告  朱冠宇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劉慶侯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江孟謙

            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哲雄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13年度自字第21號、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自訴被告邱中岳、周欣儀、陳奕廷、塗豐駿、廖炳棋、古靜兒、陳鴻偉、朱冠宇、劉慶侯、江孟謙、戴志揚誹謗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14號、第21號、第28號、第42號、114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被告均無罪,本件原告訴渠等與其他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部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