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87號
原      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駱志強
被      告  簡裕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