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687號
原 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駱志強
被 告 簡裕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