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原 告 蔡文豪
蔡美玲
蔡美瑤
被 告 蔡令偉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自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11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余甯慈
法 官 郭子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珊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