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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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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附民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蕭金山
被      告  陳艷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第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艷虹對原告蕭金山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於115年8月21日該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本院交附民字卷二第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鍾詔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子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