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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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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SHIAO PERRY(美國籍,中文姓名:蕭禛強)




指定辯護人  盧美如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提起公訴(本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HIAO PERRY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SHIAO PERRY(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訊問後,指定保證金50萬元交保,被告即於民國114年6月9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臺北地檢署即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北地檢署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偵公開卷第181至193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5年5月29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果,經查其已於114年6月11日出境,且今未曾再為入境,此有該庭期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等在卷可參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琬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