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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侵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侵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AW000-A114432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律師
被      告  陳維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維宗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W000-A11443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 容
                   法 官 張家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