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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2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死亡,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114年1月6日10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查獲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於114年2月14日以114年度偵字第3231號(下稱偵字)為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
 ㈠被告陳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以偵字案件進行偵查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死亡,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偵字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39頁),經核與聲請人所附偵查卷宗無訛
 ㈡臺北地檢署偵字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下稱本案鑑定書)在卷可憑(偵字卷第15至17頁、第56頁、第58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知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沖洗,檢出其上沾附殘渣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分別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本案鑑定書附卷可參(偵字卷第15至17頁、第53頁、第56頁),上開扣案物其上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屬違禁物,且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偵字卷第10頁),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並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保管字號
1
白色結晶塊2袋(含包裝袋2個、標籤2個,毛重0.9300公克,淨重0.49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49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本案鑑定書(偵字卷第56頁)
114年度青字第190號(偵字卷第58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鑑定書
114年度紅字第338號(偵字卷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