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俊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115 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扣案如附表(即本院
113 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所示手機為被告高俊哲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4 所示支票係
偽造之有價證券、編號5 至7 所示文書係被告偽造
私文書犯行所生之物,該案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5 年3 月26日確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第3 項、第38條第2 項、第205 條、第219 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且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立法理由揭櫫「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
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號、第3403號、第3738號、第3834號解釋)。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
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
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
停止審判者及
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 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Disen-titlement ),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
訴追而遭
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
與否之裁判。爰
參照德國刑法第73條、第76a 條、日本刑法改正草案第76條、第78條、美國聯邦法典第28篇第2466條、反貪腐公約第54條第1 項第c 款及UNODC2005 年防制洗錢與資助恐怖行動法範本,於第3 項增訂
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等語,足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
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
司法機關之
偵查、審判,或受
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另
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00年0 月0 日生效之刑法第40條修正理由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
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諭知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嗣被告上訴後,於114 年10月2 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15 年3 月26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該署執行卷宗屬實,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合於刑法第40條第3 項所定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之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就如附表編號3 、5 至7 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另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5 條規定,就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物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第3 項、第20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徐芃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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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電話(廠牌:InFocus、IMEI碼:000000000000000) | | | |
| 行動電話(廠牌:OPPO、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行動電話(廠牌:ASUS、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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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TTER OF CONFIRMATION文書(日期108年3月4日) | | | |
| 未扣案POF文書上偽造之Adam Chen、Helen Wong署押 | | | |
| 未扣案LETTER OF CONFIRMATION文書上偽造之Adam Chen、Helen Wong署押 | | | |
| 未扣案BANGKO SENTRAL文書上偽造之Benjamin Diokno署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