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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魏○諺
法定代理人  張芝維
被      告  黃長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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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2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長庚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魏○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